吉林省引进人才配套政策(商务厅)

2020年2月3日   点击人次: 10470   

吉林省引进人才配套政策(商务厅)


●明确身份:对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和部级 “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对省级提供全方位免费帮办服务。重点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编制需求。国内外顶尖人才特设直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国家级可直评特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部级、省级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在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薪金待遇:高校、科研院所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

2级,部级、省级可上浮1级,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并对重大贡献给予奖励。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税后),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120万元, 部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基础实用人才3万元—10万元。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万元—50万元,其中,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30%,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额度1:1匹配项目资金。

●鼓励创新: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 1000万元投资股权。鼓励支持各地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和高校毕业生众创空间,对达到省级标准的每年给予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所属地区配套扶持。

●经费支持: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调剂权下放到承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相应财政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科研机构核减人员编制经费不高于50%,人员经费缺口部分通过生产或创收补充,结余部分50%上缴财政,50% 作为科研、生产发展基金或奖励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

●社会保障:积极向公安部申请外籍人才停居留政策,允许在长春新区创业的外籍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外籍人才,可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标准的外籍人员,即可申请永久居留,并逐步在全省探索推开。按照引进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学校就读,安排家属就业。在省人社厅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办公室,设立“吉人回乡”创新创业特殊贡献奖。